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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、广东省高院提审,最终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问题。可得利益是合同依约适当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。原再审判决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仅计算了可得利益损失总额,未扣减交易成本,存在明显的计算错漏。最终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对原再审判决作出重大改判,在计算土地交易收益时,将税费作为交易成本予以扣减,为我方当事人减少了高达1400万元的赔偿额。本案关于土地交易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规则,对类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。
